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3618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海口二路18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3996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鉴定费用7,5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