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市政建设办公室、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3350号
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海口二路18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市政建设办公室。住所地:蕲春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蕲春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蕲春县市政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