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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2407号 原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于2025年3月7日向原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某某建筑安装(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