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0402行审9号
申请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窦全瑞,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因被申请人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将市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83000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现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市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市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新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滕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