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
法定代表人:唐富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和高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佳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上诉人沃特尔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沃特尔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沃特尔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沃特尔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缪凌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