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案(2019)川1028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财保145号
申请人: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北京观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价值69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收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的存款69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被申请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隆昌市金鹅街道光照村11社、光星村6、7、8社、隆昌市黄土坡工业园区重庆路东侧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