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初7号
原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中街1号院1号楼龙域中心B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邹烨。
被告:贵州华兴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凤安路中段(蔡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毓忠。
被告: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重庆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
原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华兴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北京瑞斯福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曹轶群
审判员 张璟芳
审判员 申延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潞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