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川1083执保13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1083执保130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
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028民初32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暂停支付申请人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的存款6800000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2019)川1028民初327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