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川1083执保9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1083执保97号
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段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028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保全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申请人隆昌市鑫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昌仁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号:川K618**),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2019)川1028财保111民事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吴力生联系电话:0832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