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305号
原告: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兴华路1号德盛大厦19楼。
诉讼代表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系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郑莹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至锃,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重庆路598号、四川省隆昌市外站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志,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慧英,女,195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10层1-5号。
负责人:陈守文。
原告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隆昌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邱慧英、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华厦铁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张     超    )
审 判 员 (    胡     欣    )
人民陪审员 (   陈   庆   华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张     艳    )
书记 员( 陈雅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