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448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米瑞环保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21JFHK8N。
经营者:蒋建芳,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7336329。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用代码91320200607994611R。
法定代表人:周顺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高塍镇米瑞环保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米瑞经营部)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米瑞经营部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米瑞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高塍镇米瑞环保技术服务部撤诉。
本案诉讼费328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6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米瑞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