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369号
原告: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翔,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原告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年7月29日,原告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