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䮜兴市高塍镇米瑞环保技术服务部、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42号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米瑞环保技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21JFHK8N,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红旗路18号。
经营者:蒋建芳,女,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7336329,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94611R,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米瑞环保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米瑞服务部)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8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瑞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米瑞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