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48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彬(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F728。
执行事务合伙人:畅俊雄。
被告: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F732/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畅俊雄。
被告:李波材,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女,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俊雄,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胜【受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畅俊雄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博男,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iv>
法定代表人:周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受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李波材、**、畅俊雄、畅博男、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已减半收取,含保全费40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