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480号
申请人:陈建军,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彬(受陈建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合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F728。
负责人:畅俊雄。
被申请人: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F732。
负责人:畅俊雄。
被申请人:***,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申请人:**,女,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畅俊雄,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申请人:畅博男,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明。
申请人陈建军与被申请人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畅俊雄、畅博男、第三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建军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畅俊雄、畅博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八达融畅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融畅合众实业发展企业(有限合伙)、***、**、畅俊雄、畅博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天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叶文杰
书 记 员 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