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6807号
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观澜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835544D。
法定代表人:罗雷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附近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372R。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 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