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太和县蔡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6807号

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观澜天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43835544D。

法定代表人:罗雷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附近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372R。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毓泽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 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