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5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4119号
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慈凤西路2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91元,减半收取3195.5元,由原告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