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陕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申请执行人中建XX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XX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2020年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届满(2021年8月3日)前十五日申请法院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417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蔷
审    判    员      陈五洋
审    判    员      刘文皓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