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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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异4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友,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第三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第三人:**,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称,申请将第三人***、***、**、**追加为(2020)陕0104执264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判决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保证金1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申请执行,贵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股东未足额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上述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2020)陕0104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陕0104民初29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陕0104执2642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成立。2019年1月25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200万元。上述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4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应以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为前提。本案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为2044年12月30日,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刘嫦娥
人民陪审员   李  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孙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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