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120号之三
原告**,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羽飞,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39。
法定代表人李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本院审理的**与被告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0万元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建志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60万元(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二、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永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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