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644号
申请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刘智祥,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89号麓江春第2幢3109号。
法定代表人:童悦。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