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2民初276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治国,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鸿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

法定代表人:文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麓江春第****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533755445。

法定代表人:童悦。

第三人: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桂东县大,住所桂东县大塘镇中和社区黄子冲代码91431027MA4PPC7F3U。

法定代表人:赵铁球。

第三人:邵甲豪,男,汉族,1996年8月7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沈,地址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8月18日依法追加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邵甲豪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治国,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邵甲豪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或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12月28日下午在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共同施工的桃花岭墓园环境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工作时被电锯锯伤左手。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湖南泰和医院检查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腕切割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桡骨骨折。住院7天,因。住院7天医药费被迫出院。现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只好申请工伤认定。因劳动部门需要确认由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或者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与原告既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是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其受伤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竹木地板采购合同第二条,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竹木地板1200㎡,合计金额426000元,以上价格包含材料到工地价格,含装、运、卸等一切费用。安装包括钢龙骨焊接、竹木地板铺装。原告是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雇佣安装竹木地板的临时工,其受伤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所述,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无劳动关系,原告受伤是因为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安装竹木地板而受伤,故恳请驳回原告对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公司无实际上的关系,雇佣原告的第三人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也没有关系,被告公司只是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责施工该项目,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公司没有关系,所以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第三人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

第三人邵甲豪未到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本身的三性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6日,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签订共同建设桃花岭墓园环境整治工程(一期)项目的协议。2019年11月5日,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竹木地板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采购竹木地板1200㎡,价格为355元/㎡,该价格含装运卸等费用,由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铺装。2019年12月28日,邵甲豪通过电话联系到***等3人,告知3人到桃花岭墓园环境整治工程(一期)项目上安装竹木地板,当日***在安装竹木地板时受伤。

本院认为,***安装的竹木地板属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桃花岭墓园环境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内的工作,该工作已交由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完成。竹木地板安装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由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湖湘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发放,且竹木地板的安装无需行政许可,合同约定竹木地板的安装由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从事的竹木地板安装工作属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故桂东众意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是桃花岭墓园环境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内竹木地板安装人员的用工单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吕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