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753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娟,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鑫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10号2幢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40627D。
法定代表人: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婷,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鑫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重庆鑫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对***提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号为(2021)渝0105民初7069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需将本案并入(2021)渝0105民初7069号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并入(2021)渝0105民初7069号案。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甘 霖
书 记 员 盛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