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民初3134号
原告:黄祖建,男,汉族,1976年0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奇君,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冲,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南山花卉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48183B。
法定代表人:舒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张端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5651.77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损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事实情况
一、2017年09月13日,原告黄祖建驾驶粤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罗湖区林果场内,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向右侧翻,造成该车右侧车身和前挡风玻璃损坏和驾驶员黄祖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车祸伤后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7年10月31日出院。医嘱建议原告需加强营养,出院后全休4个月。2018年5月28日,原告为明确伤残等级特委托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2018年6月29日,广东华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粤华[2018]临鉴字第0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载明被鉴定人黄祖建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评定为拾级伤残一处、玖级伤残一处、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后续医疗费约人民币15000元。
二、事故发生时,原告为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已为粤B×××**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5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愿配合办理理赔,原告亦无法直接向承保公司申请索赔。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粤B×××**号车辆的所有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是粤B×××**号车的承保单位,原告是涉案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驾驶人,亦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故请求以上二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请求上列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损失负有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基于劳动关系对其负有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对原告所主张之损失亦不予审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祖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有  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爱娣(兼)
黄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