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与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民初2339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3201410053677。 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南山花卉世界G区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48183B。 法定代表人:舒奕,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9144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133180。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