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某某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207号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4897934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孝岗。
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59801777L,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7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
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暨阳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