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2802号之一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0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柳园2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3600409Y。
法定代表人:陶春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有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