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280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0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柳园2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3600409Y。
法定代表人:陶春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的(2019)赣0981民初2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撤诉结案,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