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2802号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0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柴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588号柳园2栋二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3600409Y。
法定代表人:陶春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道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