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129号
原告: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
法定代表人:朱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春雨,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航一街1号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1号办公综合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登超、尚慧杰,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城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02.5元,由原告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干文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