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

3995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宏凡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39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宏凡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建根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7.50元,由原告苏州市华晴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书记员  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