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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14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55号1幢2层L区29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镪木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14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10,566.2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价值910,566.2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