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281民初2326号
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铁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卫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中、刘一鸣,大冶市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保安镇大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大洪村祝拔翠湾。
法定代表人:祝兴云,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保安镇大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工程总造价846929.82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4805.44元,剩余工程款152124.38元尚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工程款152124.3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冶市保安镇大洪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124.38元,定于2021年5月10日偿还60000元,2022年1月30日偿还40000元,余款定于2023年1月30日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有权以剩余工程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大冶市保安镇大洪村村民委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程军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