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还地桥镇康乐幼儿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281民初1362号
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程卫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袁敦镇,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康乐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富民路9号。
负责人:柯菊芳,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武,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柯菊芳之夫)。
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康乐幼儿园(以下简称康乐幼儿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刚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被告康乐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杜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鹿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即偿还工程款2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6万元,合计3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与案外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外人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位于大冶市××镇××8#、9#、10#、11#、12#及幼儿园等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同年6月,案外人三六公司将项目的幼儿园整体卖给被告,约定总房款1083.60万元,分期支付,合同签订时付160万元,幼儿园封顶时付320万元,房屋交付时付180万元,余款于银行按揭时付清。2018年,因案外人三六公司差欠原告大量工程款未能支付,为了合同顺利履行,案外人与原告、被告达成《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按约应付给案外人的320万元购房款直接支付原告用于抵扣工程款,同时约定不论被告与案外人的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均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支付320万元抵扣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仅给付原告抵扣款300万元,余下20万元迟迟未能给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被告康乐幼儿园辩称,1、本案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2、本案应以原告与三六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请求中止审理;3、利率计算错误,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冻结期间不能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解封之日止,亦不能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鹿獐公司与三六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六公司将其开发的大冶市××镇××二期9#、11#、12#栋楼及幼儿园工程发包给鹿獐公司施工等。合同签订后,鹿獐公司组织了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6月22日,三六公司与康乐幼儿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康乐幼儿园(乙方)购买三六公司(甲方)坐落于大冶市××镇××期小区内房屋,建筑面积约3870平米(准确面积以乙方根据幼儿园布局需要调整后的设计面积为准),房屋使用性质为教育用途,房屋用途为幼儿园;房屋单价2800元/平方米,购房款总计1083.6万元,总房款按产权证面积据实结算;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五日内支付甲方购房定金160万元,待整栋幼儿园房屋封顶后再付320万元,房屋交付前付180万元,余款在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以银行按揭方式15日内付清等。2018年1月5日,三六公司(甲方)、鹿獐公司(乙方)与康乐幼儿园(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三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丙方320万元购房款抵付乙方工程款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丙方同意于2018年3月21日前向乙方账户或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00万元;丙方同意于2018年9月1日前向乙方账户或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120万元;如乙方在2018年8月16日前未按甲方与丙方购买合同条款约定向丙方移交新幼儿园房屋,丙方只按320万元支付给乙方;如丙方向乙方逾期或不予支付的,乙方有权就未付款项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月利息2%,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甲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此期间所付款项遵从先息后本原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丙双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三六中央城项目幼儿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甲、丙双方因履行三六中央城项目幼儿园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与乙方无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丙方根据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剩余购房款后,甲、乙双方之间因剩余工程款发生的一切纠纷与丙方无关等。协议签订后,康乐幼儿园于2018年3月21日向鹿獐公司转付购房款200万元。2018年8月29日,因鹿獐公司与三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康乐幼儿园(杜学武)发出(2018)鄂0281执保5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三六公司出售给康乐幼儿园(杜学武)位于大冶市××镇××小区内建筑面积3870㎡房屋的应收购房款债权603.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2018年8月30日,杜学武向鹿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现欠到鹿獐公司三六项目部姜子杰三六幼儿园工程款(预付合同封顶工程进度款于2018年3月21日已付贰佰万、2018年8月30日已付壹佰万)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018年10月27日,鹿獐公司项目经理姜子杰通过手机向杜学武发信息,要求康乐幼儿园支付20万元欠款。2021年3月17日,柯菊芳与姜子杰因幼儿园围墙施工发生纠纷,大冶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现查明,2021年1月15日8时许,柯菊芳与姜子杰在还地桥三六中央城幼儿园因做围墙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过后柯菊芳与姜子杰发生推搡,导致姜子杰仰到在地上将头部摔伤。”姜子杰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冶市为此对柯菊芳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1月19日,鹿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三六公司、茂松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日,本院根据鹿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鄂0281民初543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包括案涉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3770平方米)在内的位于大冶市××镇××项目二期9号楼二层、11号楼、12号楼一层部分房屋进行了查封。2022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21)鄂02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判决三六公司支付鹿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254.7939万元;确认鹿獐公司对三六中央城二期9#、11#、12#栋楼及幼儿园工程在工程款1254.7905万元享有建设工程造价款优先受偿。
另查明,康乐幼儿园是大冶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于2009年8月28日,负责人柯菊芳。柯菊芳与杜学武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协议书》、欠条、协助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短信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鹿獐公司、三六公司、康乐幼儿园三方是否达成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本案中,三六公司应向鹿獐公司支付工程款,康乐幼儿园应向三六公司支付购房款,康乐幼儿园自愿同意将应付购房款320万元支付给鹿獐公司抵扣三六公司工程款,鹿獐公司愿意接受,三六公司无异议,三方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三六公司的债务因康乐幼儿园的承受而发生转移,故本案应定性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协议签订后,康乐幼儿园于2018年3月21日向鹿獐公司转款200万元,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第一笔200万元的支付义务;2018年8月30日,康乐幼儿园向鹿獐公司转款100万元后,杜学武向鹿獐公司出具欠款20万元的欠条一张。杜学武出具欠条以及康乐幼儿园实际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证明康乐幼儿园、鹿獐公司均认可了案涉债务的转移。根据鹿獐公司提供的证据,康乐幼儿园已向鹿獐公司付款300万元,尚欠20万元未支付,故鹿獐公司要求康乐幼儿园支付欠款20万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案涉三方协议书约定如康乐幼儿园逾期支付,未付款项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鹿獐公司为此主张康乐幼儿园应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6万元。鉴于鹿獐公司主张的债权系因工程款而产生,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1.916万元。案涉三方协议书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三六公司、康乐幼儿园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三六中央城项目幼儿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和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因履行三六中央城项目幼儿园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与鹿獐公司无关。上述约定表明当事人在签订三方协议书时对案涉债务转移后各自的权利义务已有充分认知,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康乐幼儿园认为三六公司至今未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康乐幼儿园主张鹿獐公司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根据鹿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鹿獐公司在2018年10月27日和2021年1月15日向康乐幼儿园主张过权利,鹿獐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康乐幼儿园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康乐幼儿园主张协助法院冻结款项期间不应计算利息,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冻结的购房款债权金额并不包含康乐幼儿园应支付给鹿獐公司的20万元,康乐幼儿园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康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916万元,合计31.916万元;
二、驳回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3元,被告大冶市还地桥镇康乐幼儿园负担6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柯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