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2883号
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铁山区铁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头山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33-特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鄂02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2)鄂0281执28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EMS法院专递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采取查控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在大冶市××镇××期××#楼××#楼中间有三角门面(建筑面积:136.32㎡),已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于2023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三六置业有限公司、黄石市茂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