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1民初59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住剑川县。
被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铁山大道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461527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被告已将所有账务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3.00元,减半收取计31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