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执1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金桥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281执116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