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281执15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 被执行人:***,女,1984年02月1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281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04344.93元及利息。 1.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5月13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05月13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大冶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房屋一套,有抵押,暂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鄂B5××**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有银行存款674.63元(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281执1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鹿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