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铭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琼9027执恢12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27执恢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铭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隆海财富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大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大龙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海南铭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隆海财富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琼9027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7930元及利息、执行费436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隆海财富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大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海南隆海财富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石大龙、***出资不实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石大龙、***作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9)琼9027执异75号执行裁定,追加石大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作出的(2019)琼9027执异75号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表,限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大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南隆海财富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石大龙、***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经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零,故为采取冻结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RM8**夏利牌小轿车,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无线索可以扣押,未能处置。2019年12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石大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江来

审判员  符志清

审判员  郭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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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邢世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期限。

审核:马江来撰稿:马江来核对:邢世敏印刷:邢世敏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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