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739号
原告:***,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万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通新村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磊
书记员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