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3999号 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临)***2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270号2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过),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费用311228.2元及利息3286.96元;二、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0615)》自2022年7月16日正式解除;三、被告立即完成全部房屋腾退工作,向原告交还房屋;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及物业费,其中占有使用费按2205元/天计算,物业费按945元/天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对房屋租赁的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自愿租赁原告名下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33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2022年2月28日,原告就为被告垫付的水电费用16766.9元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按约支付;2022年3月14日,原告就合同约定的第十一期(2022年3月15日-2022年6月15日)租赁、物业费用分别开具198505元和8507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按约支付;2022年4月30日,被告产生水电费用7591.6元,由原告垫付;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期租赁、物业费到期,鉴于原被告合同于2022年7月15日正式解除,故第十二期租赁、物业费仅计算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15日费用,分别为66168.33元和28357.67元;2022年6月30日,被告产生水电费用8765.7元,由原告垫付。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就上述款项向原告支付100000元,**302462.5元款项未支付。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致函被告,通知其于2022年7月15日正式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其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腾退工作。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故具状起诉。 被告答辩称:一、鉴于不可抗力因素之新冠肺炎疫情,被告所经营的行业被政府要求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5日、2022年1月28日-2月19日,被告暂停营业共计105天。2022年3月13日-5月4日,疫情反复,被告虽未停业,但杭州整体疫情严重,拱墅区全区静默,人心惶惶,政府要求限流50%接待,被告实际营业额接近平时的10%,等同于停业。由于疫情影响,被告已陷入经营困难,被告也积极与原告沟通租金减免缓交等事宜,并不是恶意拖欠拒付租金和物业费。原告开始时也口头答应会与股东协商减免事宜,后多次推诿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准确答复。疫情无情,人间有爱,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全国各经营者举步维艰,作为商业伙伴,原告与被告系唇亡齿寒的关系,原告既然已经口头承诺为被告减免,就应当履行承诺,诚信经营,与被告共度难关。而不是一拖再拖,以股东协商未果和再不缴纳费用就断水、断电为由威胁合作伙伴,这不仅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无法帮助被告在疫情中脱离困境,无法实现合作共赢的商业目的。被告希望原告可以对被告停业期间时间共计105天租金和物业费进行减免;被告也会积极筹措钱款,早日按约支付。 二、被告也不同意解除协议,被告在原告项目上总投资达1100万元,即使经营困难,被告也会尽力维持运营对股东负责,对客户负责。店内还有近2000人会员已充值,在社会责任上,被告也会努力化解运营危机,争取早日走出困境。 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的租金、物业费减免和不同意解除协议的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6月15日,原告(甲方,出租方)、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承租甲方的案涉房屋。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2.第一年、第二年每年租金为770893元,物业费为330383元。采用季度付款的方式,租金和物业费每24个月按照当期应付金额递增3%。支付时间为三个月期限到时的前15天。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3.乙方如逾期不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费超出30天以上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022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款项。2022年5月19日,被告方予以签收。2022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告知被告拖欠租金、物业费情况以及于2022年7月15日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腾退。被告方于2022年7月16日予以签收。 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2022年3月1日应付的第十一期租金及物业费,被告未按约支付;在此之前,原告有为被告垫付水电费,被告亦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时,被告应付未付租金及物业费为311228.2元,以及产生逾期付款利息3286.96元。被告对原告从2022年7月17日开始,按2205元/日计算房屋占用费、按945元/日计算物业费标准本身无异议。 另查明,因2020年、2021年、2022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被告有向原告提出租金减免。 本院认为,一、双方对被告拖欠房屋租金、物业费共31122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86.96元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等款项已远超30日,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基于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有相应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收到相关函件的时间,可以认定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7月16日。三、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物业费。根据双方的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从2022年7月17日起,按2205元/日计算房屋占用费、按945元/日计算物业费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予以支持。五、关于被告要求减免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3月22日、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5日、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9日共计105天的租金及物业费问题。考虑到疫情对被告经营确有一定影响,本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陈述,酌情减免租金及物业费130000元。此款在上述第一点中的拖欠租金及物业费中扣除,则剩余金额含逾期付款利息为184515.1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未付费用及利息184515.16元; 三、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杭州市滨江区***270号车间一楼厂房腾退返还给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及物业费(从2022年7月17日起,其中房屋占用费按2205元/日、物业费按945元/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0元,被告杭州磁场体育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