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2792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女,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刘某,女,汉族,2007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境外人员身份证明FG44266708。

被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临)楚天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

负责人:***。

原告***、***、刘某诉被告***、杭州长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代理审判员俞倪超杰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