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麻音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赵应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

法定代表人:金瑞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军,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张万松,被上诉人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静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向俊

书记员罗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