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下湄桥6号(郴州鼎龙商务酒店322房)
法定代表人:苏铭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151号产业园3号厂房3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金瑞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纸质版蓝图,并拒绝按报告要求进行整改,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第一,根据《测量合同》第三条以及第四条第三款,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应当在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交成果(电子版)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是否提供纸质图件,不是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付款的条件。另,双方从未因纸质图纸的提交问题有过争议,郴州环球测绘公司资料早已准备好,因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联系人出国,且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搬家等原因,致使未交付,责任不在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第二,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不存在恶意不交付图纸的动机,是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故意拖延;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可以通过打印得到纸质版,不存在履行障碍。第三,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所称的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进行图纸更改,系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竣工测量,但双方因价格原因未谈妥,而非对之前的测量成果进行更改,并非《测量合同》的范围,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系拒绝整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四,双方签订的《测量合同》至今未解除,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均应继续履行。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已经当庭愿将纸质版图纸交付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但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接收,明显违约。综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在已经实际使用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成果的情况下,拒绝付款,强加条件,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为其执行合同以外的任务,并以付款作为要挟,要挟不成后拖延并拒绝付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按合同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作成果,属于违约行为,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有权少付或者拒付工程款。一审庭审已经核实查明本案的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图纸,而且其前期所提供的电子版本的图纸也存在差错,而且还拒绝整改。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交付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有权少付或者不付工程款;2、该项目早已完工结算,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在庭审之中提出了其现在愿意提供纸质的图纸,与合同的性质不相符,相当于现在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基础,因为郴州环球测绘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该工程无法按时办理审计和结算,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只能够另找第三方重新测量。现在由第三方所提供的测量结果作为整个工程的结算依据,现该工程早已结算完毕,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再提交图纸无任何意义。综上,本案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存在的严重违约行为,给格莱特新能源公司的工程进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有权少付或者拒付工程款。
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支付拖欠的测量工程款41400元及利息5043.9元(利息以4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为5043.9元)合计46443.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格莱特新能源公司(甲方)与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乙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测量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湘西自治州泸溪县93个贫困村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地形测量,乙方对甲方指定区域地形进行测量,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数据,比例尺1:500,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乙方对甲方指定的光伏电站场地提供3个基准控制点,用于甲方施工测量放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进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时向甲方提供精准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图件及成果。经双方协商,按每个项目点1400元承包给乙方。乙方进场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20000元预付款,乙方工作完提交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支付了20000元预付款。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于2018年5月5日进场开始进行地形测绘,在5月5日至6月20日期间共计测量了51个项目点,并在每个项目点测量完成后及时向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提交电子版数据。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出存在测量不准的问题,并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供正式的盖章版蓝图资料,以便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向政府提交后进行结算。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以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提供纸质盖章版的测绘报告。2018年10月12日,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发送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签字盖章彩色扫描回传。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在收到申请单当日即签字盖章并回传给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此后,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向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提交纸质盖章版的测绘报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以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交的电子版图纸为参照,对光伏项目基地进行了施工,并在施工后委托其他测量公司进行了竣工测量。2019年期间,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向格莱特新能源公司索要剩余费用,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配合修改地形图,提交完整的测绘数据,并准备好结算申请资料,双方再办理结算。后因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提交纸质盖章版测绘报告,双方就费用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供的《测量合同》、转款到账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提交的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项目测绘成果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与格莱特新能源公司签订的《测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对项目点进行地形测量后向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提交了电子版数据,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参考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供的数据开展施工,实际使用了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的工作成果,在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将盖章签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回传后,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并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应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纸质版蓝图,并拒绝按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向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对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工程款20000元;二、驳回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与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自愿签订的《测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测量合同》第一条,双方已明确约定郴州环球测绘公司须对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指定区域地形进行地形测量,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数据。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纸质版蓝图,并拒绝按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主张是否提供纸质图件不是付款条件,该主张与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发信息要求郴州环球测绘公司提供正式盖章版的蓝图资料的事实不符;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主张未交付图纸的过错在格莱特新能源公司,但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测量合同》,但因该工程已结算完毕,《测量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对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的以上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要求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郴州环球测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962元,由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安
审  判  员  郭柏奎
审  判  员  李兴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雯
书记员(兼)  彭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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