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11417号
原告: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下湄桥6号(郴州鼎龙商务酒店3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79166467C。
法定代表人:苏铭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151号产业园3号长房3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1LP99A。
法定代表人:金瑞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勋,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
原告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环球测绘公司”)诉被告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莱特新能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宗辉,被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及张祖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郴州环球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测量工程款41,400元及利息5,043.9元(利息以4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为5,043.9元)合计46,443.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测量合同》,委托原告对湘西自治州泸溪县93个贫困村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地形测量,双方约定按1,400元/个项目点的标准支付测量费用(按实结算,不低于60个点),被告在原告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万元,在原告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还对工作内容、工作周期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于2018年5月10日支付了预付款20,000元,原告积极对项目进行测量,实际履行了51个项目点的测量,共计应付款71,400元。所有测量过程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支付测量款10,000元,尚余工程测量看41,400元拖欠至今。而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的方式催收,被告均推脱不付。
被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辩称,原告在测绘后只给被告发了一份粗略的电子数据,被告曾要求原告出具正式盖章版的测量结果资料,但原告未按被告要求将测绘的地形图、蓝图及测绘数据详细的提交给被告,并表示不愿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时间紧急,被告只能另行委托公司进行测绘。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工程款,原告的测绘结果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被告不应再向其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甲方)与原告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乙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测量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湘西自治州泸溪县93个贫困村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地形测量,乙方对甲方指定区域地形进行测量,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数据,比例尺1:500,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乙方对甲方指定的光伏电站场地提供3个基准控制点,用于甲方施工测量放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进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时向甲方提供精准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的图件及成果。经双方协商,按每个项目点1,400元承包给乙方。乙方进场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20,000元预付款,乙方工作完提交成果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预付款。原告于2018年5月5日进场开始进行地形测绘,在5月5日至6月20日期间共计测量了51个项目点,并在每个项目点测量完成后及时向被告提交电子版数据。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提出存在测量不准的问题,并要求原告提供正式的盖章版蓝图资料,以便被告向政府提交后进行结算。原告以被告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提供纸质盖章版的测绘报告。2018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要求原告签字盖章彩色扫描回传。该申请单上载明结算价格为72,800元,累计已付20,000元,本次申报金额为52,800元。原告在收到申请单当日即签字盖章并回传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此后,原告未向被告提交纸质盖章版的测绘报告。被告以原告提交的电子版图纸为参照,对光伏项目基地进行了施工,并在施工后委托其他测量公司进行了竣工测量。2019年期间,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费用,被告要求原告配合修改地形图,提交完整的测绘数据,并准备好结算申请资料,双方再办理结算。后因原告未提交纸质盖章版测绘报告,双方就费用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测量合同》、转款到账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被告提交的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项目测绘成果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环球测绘公司与被告格莱特新能源公司签订的《测量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对项目点进行地形测量后向被告提交了电子版数据,被告参考原告提供的数据开展施工,实际使用了原告的工作成果,在原告将盖章签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回传后,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并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应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纸质版蓝图,并拒绝按被告要求进行整改,存在部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环球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由被告湖南格莱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佳辉
书记员丁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