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住431202199303022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成(特别授权),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叔侄关系。
被告:尹文和,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1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6597XH。
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特别授权),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074594482。
法定代表人:杨曜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一般代理),湖南五湖(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尹文和、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文和、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文和、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尹文和、怀化品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