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2314号
**、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1202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湘1202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