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2743号 原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作,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作、**、***、***、***、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2023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