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1081号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0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新村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5284900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富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取得本院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05元,减半收取4552.5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