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7898号
原告:***,男。
被告:怀化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怀化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谢 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